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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nnytsang16 於 7-8-2018 16:14 發表
阻街、嘈音、謀利
肯定可以票控。
如果佢地可以繼續落去,就肯定係警隊、食環署縱容。
人權係兩面刃.
《基本法》第34 條列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說明從事文化活動是基本人權。
街頭表演卻非在一般人認知的文化場合如音樂廳內發生,2010年街頭藝人蘇春就因「阻街」被捕,裁判官劉偉聰引用此條例,指街頭表演可納入文化活動範疇,蘇獲判無罪釋放。
然而,即使有例在此,街頭藝人被起訴的罪名也層出不窮, 「阻街」、「噪音」、「遊蕩」;若嘗試捍衞自己的權利的話,還可能會被控「行為不檢」等等。
香港的街頭表演者向來未受重視,社會亦未發展出一套機制保護他們。自菜街被殺、「好戲量」聖誕被捕事件後,街頭表演者的生存空間更為有限。
直至去年(2013)11 月,政府就有關「街頭表演活動」的態度仍是模棱兩可,只稱「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禁止街頭藝術表演」。
蘇春就案的裁判官結案陳辭的大意發人深省,「有文化的社會,是大家明知道街頭藝人或許阻街,但都給予尊重及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