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am524 於 17-2-2021 15:22 發表
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 ...
以下全屬個人理解。
舊例當中,其實所有槍械元件都計數,但需要同時附合「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即是就算一條性能完好的帶膛線槍管,或是一支真槍用的BOLT,只要收起來不使用,或者拿真鐵槍管裝進MARUI 膠身槍上,玩具用,裝飾用,收藏用亦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控方很難證明持有人「用作或擬用作」安裝至真槍上,證明不到有罪就是無罪。
變成除非拘捕時已經砌了一支真槍或幾乎完成,否則單單一件零件,很難入罪。
如果無理解錯,新增修訂係將:
(a) 槍管、 槍 膛 或 子 彈 輪
(b) 槍架、槍身或 機 匣
(c) 槍 閂 、 槍 栓 或 用以容載槍 膛 尾 部 排 出 的 壓力的其他裝置。
都定義為「槍械」。
而同時要達成的條件是:「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 3 的一部分 。」
即是新例是看「有沒有能力成為真鐵元件」,不需要再考慮持有考的動機。
換言之同樣情況下,假如在下手上有一支帶膛線真鐵手槍管,已不能再說是收藏用玩具用或其他原因,管有未經登記的「槍械」已經犯法了。
然而如果如果是已經奄了的槍管,填密了的真輪瓜,或其他手續令其零件失去成為槍械火器的一部份能力的話,應該是不在犯法之列。
其他沒在238D 新列表中的槍械零件應該仍舊例238-2h,即是有意圖砌成真槍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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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7-2-2021 17:4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