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reporter 於 3-11-2010 00:02 發表
原 來 如 此 o既
那 麼 台 灣 出 台 灣 都 o吾 怕 啦 ~
你 攞 好 發 票 , 有 晒 包 裝 ~ 玩 具 o黎 je
我諗只要對方 (商戶) 老老實實寫清寫楚, 問題應該唔大吧! parts就算係金屬都唔見得會係危險品.
ps. 只為個人睇法, 不能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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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上
郵政署條例 條文標題: 禁寄物品比師兄們參考
章:
98 PDF 標題: 郵政署條例 憲報編號: 23 of 1998
條: 32 條文標題: 禁寄物品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1) 任何人不得投寄、交付郵遞或藉郵遞寄送─
(a) 任何包含或裝載可能使郵務人員蒙受危險或可能使其他郵包受污或受損的東西的郵包;
(b) 任何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或危險物質;
(c) 任何活的或已死的動物或昆蟲,但屬於根據本條例所訂規例而規定者除外;
(d) (由1971年第34號第3條廢除)
(e) 任何屬《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適用的鴉片或其他藥物;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參看1946年第2號附表I第13號文告)
(f) 任何淫褻、不道德、不雅、令人反感或帶永久形式誹謗的文字、圖片或其他東西;
(g) 任何在香港或在目的地國家(但該國家須為萬國郵政聯盟*成員)屬於禁止輸入或流通的東西; (由1987年第1號第8條修訂)
(h) 任何關於煽動罪的成文法則所指的任何煽動性刊物; (由1939年第33號代替;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代替)
(i) 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裝載或帶有任何模仿或表示郵資印花的物品的任何郵包;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j) 看來是以郵資印花預付郵資的任何郵包,但其實該郵資印花已用以或看似是已用以預付其他郵遞品的郵資;
(k) 模仿任何郵政當局所發行的任何信封、包裝物、卡片、表格或文件的任何物品;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l) 帶有模仿任何郵政當局所用的任何字樣、字母或其他標記的物品的任何郵包;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m) 在無合法權限下帶有任何字樣、字母或其他標記而旨在傳達下述印象的任何郵包,即該郵包是為女皇陛下政府或為香港政府寄出的; (由1997年第80號第39條修訂)
(n) 與非法獎券活動有關的任何獎券活動彩票、文件或其他東西,但在香港以外地方推廣、進行或管理的獎券活動除外;或 (由1992年第46號第4條代替。由1994年第38號第6條修訂)
(o) (由1992年第46號第4條廢除)
(p) 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訂規例禁止藉郵遞寄送的任何東西。
(2) 如根據本條例所訂的任何規例禁止在某類郵包內藉郵遞寄送任何東西,則任何人不得將置於該類郵包內的該等東西投寄、交付郵遞或藉郵遞寄送。
(3) 任何東西如屬禁止藉郵遞寄送的,則藉郵遞而輸入該東西,亦在禁止之列。
(4) (由1987年第1號第5條廢除)
(5) 如任何郵包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而由郵政署接收以在香港派遞,而其內載有的任何東西是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禁止藉郵遞寄送的,則裁判官可在向收件人發出其認為合理的通知後,命令將該東西沒收並歸予官方,而任何如此沒收的東西,須按照總督指示的方式處理。 (由1987年第1號第8條修訂)
(6) 任何東西,如因其性質、內載物件或形狀或其他原因而屬於不符合署長所訂立或採用的任何部門規則,或屬於不符合郵政署所依循的任何部門慣例者,則署長可拒絕在郵務上接收該東西或拒絕遞送該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