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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14-1-2010 20:01 發表
做錯事應該要承擔後果, 機會係都應該比
不過係留返比法官因應情況而比
但係現在飲酒後用車車死人,最多都係罰3,4個月
反而故意殺人就就坐10-2x年,如果係咁,個個都唔殺人,用車車死人就算,
而家社會的法律判得太輕了,認罪減1/3年,有精神病再減或不用,1年中有公眾假期再減,
品學兼優就再比機會你
如果一個平民車死個高級政務人員,你認為個官會唔會判,會唔會人人平等?
你們認為公唔公平?
可能你們會覺得我會比較偏激,如有冒犯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