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實唔少執法人員都認為交通罪行刑罰過輕,
好似醉酒駕駛慣常既判刑咁:
初犯停牌三個月, 另加罰款, 根本就無阻嚇性.
停牌咪最多唔開車囉,
再唔係, 咪無牌駕駛囉,
反正"煎釀三寶" (無牌駕駛, 無第三者保險, 如果唔係車主的話, 會搭多條"未獲授權取用車輛")
都唔係罰得重, 更未必會被發現.
個人認為, 如果司法機構可以將 醉酒駕駛(即使沒有發生意外及無人受傷) 初犯入罪
既判刑指引改為最少監禁六個月的話,
阻嚇性會大好多.
(2) 至於由市民舉報交通違例, 其實呢個機制一向都係存在既,
亦都有唔少市民有咁做.
不過在下希望提醒各位有心人幾樣野 :
(i) 投訴並唔係影張相, 再打個電話去差館投訴咁簡單,
係要到警署落一份詳細既口供既, 日後都有機會要出庭作證.
(ii)請記住, 投訴查明屬實的話, 警方係會進行檢控,
而交通違例既檢控, 亦都係刑事檢控既一種,
法庭對證據既要求係同打劫之類案件一樣既,
即係 "無合理疑點下" 證明被告有罪.
換而言之, 交通投訴案件既調查, 係同刑事案件調查係一樣嚴格既,
(iii)有心人係投訴之前請提醒自己,
舉報罪案係公民責任, 為左法律公義, 自身一定係要有犧牲既.
唔好打左個電話投訴之後就"關人鳩打千秋"
亦都唔好以為自己"I am the Law", 你係電話投訴左, 警察就要即刻拉個司機.
無呢回事既.
投訴人有責任:
(1) 同警方合作提供案件詳情;
(2) 到警署錄一份詳盡到足以上庭使用既口供 (錄取口供... 唔會係15分鐘做得完囉)
(當然, 你可以要求去任何你覺得alright既地方,
但請你考慮負責調查既警察並唔係全日只招呼你一個...)
(3) 當警方提出檢控後, 在法庭安排日期下, 出庭就案件作供;
(4) 作供前熟讀自己果份口供, 以備出庭作供之用.
警方無意拖延, 更唔會因為唔想做而"襟"你波,
亦都唔係籍著上述既程序黎打擊市民既熱誠,
老實講, 今時今日, 將隻case照行照做既情況係易過curtail你隻case既.
但好多時, 因為:
(1) 投訴人拒絕合作;
(2) 投訴人怕麻煩 / 嫌時間長;
(3) 投訴人誤會 / 對法律不熟悉;
(4) 投訴人惡意投訴 / 濫用投訴機制
做成左好多寶貴資源既浪費, 亦令某D應該受法律制裁既人逃過懲罰.
希望作為有心人既你, 係作出投訴之前做好準備啦.
(3) 有關政府立法.
其實好多時唔係政府唔做, 而係尊貴既議員經常性咁有D "更重要" 既議題提出,
令到好多"實務上"既修例無法進行.
好似道路交通條例 (Cap.374)有關"超白光燈"既修訂,
無記錯, 好似係六七年前已經排期去立法會審議,
但大家今日仍然會受超白光燈既滋擾, 警方同運輸署亦無能為力, 點解呢?
另一個例子 : 醉酒駕駛隨機呼氣測試.
係98年警方引入醉酒駕駛呼氣測試時,
原先既法例草案, 已經建議授權警方 "係無須合理懷疑下對道路上既駕駛者進行隨機呼氣測試"
但當時尊貴既 涂謹申 議員 就以條例會令警權過大, 擔心警方濫權為由 而作出反對.
經修訂後既法例, 使警方係過去十年, 必須要係合理懷疑既情況下先可以進行呼氣測試,
從而令到條例既阻嚇性降為0.
呢個錯誤, 要係十年後, 死左咁多人之後,
呢班 滿手鮮血 既 尊貴議員 先願意修訂法例,
授權警方進行隨機測試!
呢十年黎, 酒後駕駛害死左幾多人? 拆散左幾多家庭呢?
點解呢班尊貴既議員, 點解整日以攻擊警方為樂既涂謹申議員, 唔須要為呢個錯唔負上任何責任呢?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5-1-2009 00:5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