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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11-2015 09:46 發表 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非軍用槍枝10支以上的,就構成走私武器罪「情節特別嚴重」,“““最低量刑終身監禁。”””” 咁就一世被黨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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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go1997 於 13-11-2015 10:08 發表 唔洗終身既。。。等多廿年左右。。。大陸氣槍市場開放。。。咁就出得返來。。。一返到來。。。佢輪緊間公屋就岩岩有嫁啦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11-2015 11:14 發表 以前去廣華街都見到一兩個著軍警者既有為青年個個星期買完野就拆散抽番去,真係為人民服務。。。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13-11-2015 11:14 發表 發夢。。。黨只係為淫民服務。。。自己或家屬係要比錢。。。食飯刀要錢。。。無錢就養好你身體。。。等活体器官移植。。。到死就賣9埋D器官。。。D刀吾浪費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13-11-2015 11:17 發表 販毒要打把刀大把人做。。。呢D咁既搏大霧野就更加唔洗講
中尉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11-2015 11:28 發表 最低量刑終身咋。。。佢係再犯!上次高科技電子零件,今次軍火,下次咪核材料。。。。氚氣西?! 上次黨恩浩蕩,人民寛恕左佢。。。今次又視黨的莊嚴承諾如無物。。。係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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