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講過, 我個人反對捕鯨,
但反對之餘, 有些歴史資料是應該要明白的.
二戰之後, 日本貧窮缺乏糧食, 是美國建立日本的現代化巨型捕鯨船隊, 要日本捕鯨以快速獲得大量的肉食. 到1948年,鯨魚肉佔日本總肉食量50%.
但背後是什麼意義? 40年代西方國家已明白捕鯨業要加以控制, 第一份國際捕鯨管制公約, 就是1946年在美國簽署的. 大家都樂得可以把捕鯨船甩手賣給日本這個戰敗國, 同時又可以簽訂合約提供燃料獲利, 一舉數得, 而一整代戰後的日本人, 結果就是以鯨魚為主要肉類糧食.
80年代又是另一個故事, 其時加拿大已帶頭退出國際捕鯨委員會, 而日本雖是會員, 但一直反對禁止商業捕鯨.
82年美國開出條件, 若日本撤回反對票, 則可繼續捕鯨至1988年, 及繼續進入阿拉斯加範圍捕魚.
日本接受及投同意票後, 美國卻以本土州政府法律作為理由, 單方面取消同意的條款.
在歷史中, 這此事與情都直接導至日本找出公約中的漏洞, 以科研為名繼續捕鯨.
近年來在南極海域的日本捕鯨船隊, 一向由一艘工廠級捕鯨船, 4艘輕量級捕鯨船, 及2艘保安艦組成.
但傳媒更樂於把這2艘沒有火力的保安艦, 形容成日本的戰艦.
世間事很少有單方面全對或全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