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媽趙春華在街頭擺的氣球射擊攤,因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被法院一審判刑3年半。此事引發了輿論熱議,很多普通讀者也不解:玩具槍出了什麼問題?】
好吧,這幾天問這件事的人太多了,我就說一下自己的觀點。
為了防止有人一上來就說什麼“洗地不看”,先表明一下基本態度: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認定槍支確實標準過低。
下面我著重說一下這個標準是怎麼產生及變化的。
1、最早的版本
關於槍支認定標準的進化過程,最早的版本實際上並不是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主要依據是《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這個文件。在現行的檔中,關於槍支的認定標準是這樣的: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影本)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而現行的標準,是2007年十二月開始實施的。
在此之前,更早一個版本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2001年實施),其中關於對槍支的認定是這樣規定的: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軍用槍支、彈藥,還是民用槍支、彈藥,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包括私自製造、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這兩個版本關於槍支認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槍的具體殺傷力的鑒定方法上。
2001版的標準中,使用的是射擊乾燥松木板鑒定法。具體的方法規定中說的很詳細: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很快這個標準就遭到了質疑:乾燥松木板,這東西怎麼能測得准呢?不同年份不同質地甚至乾燥方法不同的松木板測出來的那能一樣嗎?
質疑的確實很有道理。
很快更大的質疑聲出現了。
根據2001標準,彈頭或者彈片至少要能卡在松木板上,才能認定能造成傷害。而很多打鋼珠的氣槍,明明能把人打傷了,打到松木板上卻只能打出來一個淺窩(2.54釐米厚度的乾燥松木板啊),既打不穿,也卡不住,卻能打傷人,這怎麼辦?
很明顯,這個標準制定的過高而且受到松木板本身材質影響過大了。後來當槍口動能這個概念進入我國之後,有人算過,按照射擊乾燥松木板的標準,起碼要達到16焦耳/釐米2的比動能,才能達到勉強能把子彈卡在松木板上。前提是子彈還要能卡的住。這也是後來有人說,現在的槍支認定標準降到了原來的十分之一的根源。
很快修正標準提上了議事日程。
2、現行的版本
現在我們已經知道了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這件事,那麼這個標準是怎麼出來的呢。
這個標準主要依據是《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
這裏我要提醒一點,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並不是就在槍口測出來的,在標準中明確寫到了是有測試距離的:火藥槍在距離槍口50cm處測試,氣槍在距離槍口30cm處測試。
這一點很重要。有人拿什麼扔東西甚至撒尿來做類比,說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和撒尿差不多這就是扯淡了,你尿這個距離基本上已經是曲線落體了。
那麼,這個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又是怎麼測出來的呢。
《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標準的制定者們,曾在一篇論文中,詳細描述過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可以看出,這個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的標準,是考慮人體身上最薄弱的部位之一眼睛作為受傷標準的。雖然試驗用的是豬眼睛,人眼想必是也差不多的。
這個標準的制定,確實是糾正了之前那個標準過高而且不準確的問題,用一個量化的標準數值來體現。而且以眼睛這個人體最薄弱的部位來作為標準下限,也確實體現了新標準最大限度保護民眾的特點。
但是。
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在我看來確實有點太低了。用眼睛來作為標準下限,在槍擊事件中也屬於極特殊情況。絕大部分子彈命中的都是人的皮膚。這個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的子彈,即便是打中眼睛,也在傷與不傷之間,若是打中人的皮膚那還真是撓癢級別。
超過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殺傷力的東西還真是比比皆是,只要能打傷眼睛的就能算的話,有多少能達到大家可想而知。
這個標準拿到國際上去比,我好像還沒查到比這個低的,接近的都沒有。(國際上很少有用比動能的,多為槍口動能)上一個標準是實行了七年改進的,現行的標準則已經實行了將近十年,是不是也可以考慮再改進一下?
3、問題出在哪里
當然,以我的水準,妄談這個標準到底是低還是高,純屬自己的一點看法和想法,肯定是不及各路專家們的專業水準。我覺得天津這件事所引發的問題,並不是這件事本身。如果研究說,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就是合理的槍支認定標準,那麼咱們嚴格按照這個來執行,也不會有這麼大問題。
然而現在的問題就在於,天津這件事如果是依法處理的(天津這件事我還要補充一點很重要的情節,就是那位大媽持有“槍支”的數量,數量對案件情節輕重有很大影響。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天津那位大媽被鑒定為槍支的是六支,正好超過情節嚴重),那麼之前一些案件或者事件中,有些人拿的那個槍,我也不知道算是玩具啊還是仿真槍還是槍啊,似乎有的怎麼看都是槍了,能遠距離把鳥打死我也覺得這怎麼著都超過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了吧,好像就,行政處罰?甚至是批評教育?
這就是比較蛋疼的地方了。所以1.8焦耳/釐米2的槍口比動能是一個純粹的技術問題,而執法時是否能做到一視同仁,在我看來是更為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