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以咁講。
x x x
係香港回歸條例既「詳題」入面,
其實已經寫得好清楚佢既立法原意。
就係為左延續適用於特區既殖民地法例,
而將一切不適用於特區法例既字詞,由呢條法例一次過去修訂,
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同埋不必要既訴訟。
值得留意既係,香港回歸條例,原則上並唔係2601章黎既...
比2601呢個章號佢,純粹係為左方便個系統既使用遮。
引用:
原帖由 Rager 於 30-6-2008 16:07 發表
原來係咁
者Cap. 2601 S7/S16係將女皇等等的稱號改番做回歸後適用?
好似HM改做PRC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