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准尉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N/A 條: 3 條文標題: 叛逆性質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a) 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848 c.12 s.3 U.K.〕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被裁定本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的人,以後不得根據相同事實就第 2 條所指的叛逆被檢控。 〔比照 1848 c.12 s.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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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姑爺仔
總版主
陳小強
中尉
皇家空軍
四級准尉
“附表8
[第2A(3)條]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年 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
原帖由 Rager 於 29-6-2008 23:23 發表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原帖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39 發表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條: ...
指揮部士官長
TF HQ SGT
原帖由 Rager 於 30-6-2008 16:07 發表 原來係咁 者Cap. 2601 S7/S16係將女皇等等的稱號改番做回歸後適用? 好似HM改做PRC咁?
准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