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番d舊新聞,個細路被捕、被定罪,的確唔意外。
(1)案發當日,警察的確從佢身上搜到果枝氣槍(仿製火器);
(2)警察問佢點解帶枝氣槍響身,佢反駁「我鍾意呀」,警察好可能認為佢無合理解釋;
(3)基於以上兩點,拉得、告得佢「管有仿製火器罪」;
(4)法庭答辯,佢稱「支持港獨,而以往曾有港獨聲援者遭反港獨人士襲擊,故才會帶備氣槍、瞄準器及BB彈『自衞』」。香港無美國憲法容許人民擁槍自衛、甚至組織武裝力量防範暴政既權利。香港法庭總唔會容許有人,響未有即時危險之前就隨身帶氣槍自衛;
(5)「裁判官香淑嫻質疑被告明知現場分別有支持及反港獨人士,為何仍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裁判官直指被告只為當遇上威脅及襲擊時,可隨時向對方發射膠彈,認為被告以犯罪為目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危害公眾安寧,並非自衞。」;
(6)個細路答辯,表達佢以為可以自己即時用氣槍自衛。佢咁講,表現出佢無視法紀,以為可以自己用武力甚至私刑去處理衝突。佢咁既答辯同心態,法官好難唔入佢罪。
* 不過,睇番被告背景,佢係港獨組織「學生動源」成員;又曾經響公開場合,企響林鄭身後展示「港獨」螢幕,令林鄭尷尬;而北方「主子」最近大力打擊港獨思潮,警方、律政司兩大政府部門一定「煮重你米」、要你「落獲」啦。再加上佢遇著呢個裁判官香淑嫻係出名「釘官」,出名重判社運人士,個細路點會唔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