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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呢類Surefire]其實帶出街有冇犯法?

大家都唔想見到有人見報咁慘姐...
所以請見諒回覆有少少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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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攻擊性武器係法律上無錯係無明文話咩係咩唔係...
係使用者的動機同使用方法....先會構成佢係唔係用緊攻擊性武器
所以我第一句就係講合理既解釋
Pan兄你明無?
你錯啦
根據香港法例 228章, 第 17條
係有講明架~~

唔好同我講黎 d 野啦
Never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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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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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的確為求平安有咁諗過..
因為諗唔出其他好方法
祝君好運啦
如果仲有咁既諗法
Never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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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20 發表


衰硬~
我拿拿聲收埋佢
槍勁唔勁 係睇下同個人夾唔夾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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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21 發表

我拿拿聲收埋佢
暴力解決唔到問題..
Never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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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23 發表

暴力解決唔到問題..
有道理
槍勁唔勁 係睇下同個人夾唔夾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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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點為之攻擊性武器先..有角電筒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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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
不過當初surefire 設計呢類電筒

都係for 攻擊 + defense
所以係非一般電筒

因此而家想係到問清楚先

說了再見才發現再也見不到

我不能就這樣失去你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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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
如果呀......
攻擊頭既主要用途係用黎作攻擊用途既
佢算係架
Never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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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對與錯好在乎你點睇喎....
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真係睇你點睇.....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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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20 發表

你錯啦
根據香港法例 228章, 第 17條
係有講明架~~

唔好同我講黎 d 野啦
但係入面未有對攻擊性武器作釋義

根據公安條例釋義
攻擊性武器的確係可以好廣~
引用: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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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40 發表


但係入面未有對攻擊性武器作釋義

根據公安條例釋義
攻擊性武器的確係可以好廣~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仲唔明??
Never Fo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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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41 發表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仲唔明??
即係有d o野, 係咪攻擊性武器, 要睇情況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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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那我又想問問你如何能將工具的人定罪(如一把長度超過七寸長的牛肉刀)
或如果有工具又不能定罪嗎?(如一把長度超過七寸長的牛肉刀)
如果你答到我....你就真係完全明白...同可以話我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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