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
查看詳細資料
TOP
少將
USN EODMU-2
原帖由 jim1224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攻擊性武器係法律上無錯係無明文話咩係咩唔係... 係使用者的動機同使用方法....先會構成佢係唔係用緊攻擊性武器 所以我第一句就係講合理既解釋 Pan兄你明無?
高級姑爺仔
總版主
陳小強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1:43 發表 我出街帶住呢把野..香港太多壞人/危險.. 把野6吋長..一直唔知有冇問題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16 發表 的確為求平安有咁諗過.. 因為諗唔出其他好方法
二級准尉
刀才是王道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20 發表 衰硬~
原帖由 失蹤人口 於 27-5-2009 22:21 發表 我拿拿聲收埋佢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23 發表 暴力解決唔到問題..
自由 平等 博愛
士官長
[ 悲情王子 ] 找不回從前的我
四級准尉
輕便大光圈鏡頭追求者
原帖由 Tyiji 於 27-5-2009 22:33 發表 條例好灰色bo... 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 ...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20 發表 你錯啦 根據香港法例 228章, 第 17條 係有講明架~~ 唔好同我講黎 d 野啦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原帖由 gtoray 於 27-5-2009 22:40 發表 但係入面未有對攻擊性武器作釋義 根據公安條例釋義 攻擊性武器的確係可以好廣~
原帖由 Pan 於 27-5-2009 22:41 發表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仲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