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cyBoy:
路障既用途係用黎攔截路面上行駛既車輛,令佢停低。
至於停低之後係為左檢查定檢控,則分別不大。
同樣,月台幕門都係用黎攔阻準備上車既乘客,令佢停係幕門前面。
至於背後係為左阻止乘客逼上即將行駛既列車,定係防止乘客墮軌,其實分別都唔大。
兩者都係要 阻隔 及 截停 目標。
我諗大家爭拗既地方,就可能在於「截停」既位置上面。
警察傾向認為,截停既位置就係警車停低,警員示意其他車輛停下既位置(地鐵例子的話,就係幕門);
而傳媒則傾向認為,截停既位置在於市民車輛既車尾(而呢個既地鐵例子,就係你被撞到既屁股)。
我絕對同意,作為車主 (或者屁股既主人),
無端比人撞埋黎,以至有所損傷,則一定會感到憤怒。
不過我奇怪既係,點解大家會怪幕門同埋安裝幕門既地鐵公司,
而唔去怪撞到你屁股既人?
x x x
致101653:
1. 輕輕帶過嗎? 可能係,因為唔可能所有警察程序同戰術都對外公開,
呢點法庭都一直認同及行之有年既。 (最新例子係:死因庭拒絕尼泊爾籍男
子林寶遺孀查閱警察戰術訓練手冊)
值得討論既係,警方係我地討論既咁多件事件入面,處事是否合法合理?(我
同意很多時候都唔見得合情既...)
2. >但點解係你駁之前,又冇諗下有冇d更好,對市民損害更低既方法呢?
的確可能會有,但你又有無考慮過,如果警方當日唔採用路障方式截車,而改
為用警車追截涉案車輛、或如某D意見所講,用「路釘」黎截車、甚至學其他地
方/國家既執法人員咁開槍射擊車輛 / 司機的話,反而會對市民既損害更高、更危險?
3. A...我一直都無話過要用市民黎擋車擋子彈呀... 搞清楚先好...
由始至終,我所強調既係:
(3.1) 參與非法賽車既人令市民置身於不必要既危險;
(3.2) 係案發時當參與非法賽車既人士,選擇撞向警方所設既路障同所引起既車龍喎。
4. 可能係你本人同警方互動既經歷唔愉快,所以可能對警察留有壞印像。但我想
指出既係,有時一句說話、一個動作就足以引起誤會,而誤會往往就係帶來不愉快
經歷既主要原因。 我認同可能某D警察既處事手法仍有進步空間。
不過,撫心自問,網友你係同警察互動之時,又有否盡力去避免呢D不必要既誤會發生?
如果有既,而你認為 全然係警察處理得唔好的話 ,請容許我代表果D警察向你道歉。
相反,就請考慮一下,日後遇到同樣情況時,嘗試易地而處。咁做未必代表會有愉快既互動,
但相信可以避免到唔少不必要既誤會發生。
願 共勉之
引用:
原帖由 CrazyBoy 於 25-3-2010 21:59 發表
你諗下當時果個block既用途係欄邊個
再諗下車門既用途係欄邊個先
又或姐用返你之前果個:
我相當好奇,萬一某日發生持械劫案後,警察到場剿匪期間發生槍戰,警察截停市民,並站於市民之後,有市民不幸受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