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klii.org/hk/legis/cord/200/s161.html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61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 目的 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 在 於使其本人或 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 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 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 損失,
亦擴及屬 暫時性或 永久性的 任何該等獲益或 損失; 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 獲益, 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 獲益; 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 損失, 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 損失。 (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