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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氣條例

過氣條例

引用: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N/A 條: 3 條文標題: 叛逆性質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a) 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848 c.12 s.3 U.K.〕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被裁定本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的人,以後不得根據相同事實就第 2 條所指的叛逆被檢控。 〔比照 1848 c.12 s.7 U.K.〕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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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好好好好好多過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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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有無人quote呢條野先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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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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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軍條例都廢左啦

皇家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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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
條:17條文標題:現有文書版本日期:01/07/1997



向任何人賦予權利或施加責任的文書(包括令狀及傳票),如是以官方或英女皇名義發出或代表官方或英女皇發出或是由公職人員發出的,須於199771日及之後繼續有效,而如情況要求,須當作以特區政府的名義發出或代表特區政府發出或是由特區的相應公職人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


章: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
條:6條文標題:加入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釋義及通則條例》(1)現予修訂,加入─

“附表8

[2A(3)]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
71日及之後的解釋


    1.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 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3. 對女皇陛下會同樞密院或對樞密院的提述,在條文的內容與關乎香港的上訴司法管轄權有關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述。
    4. 對女皇陛下會同樞密院或對樞密院的提述,在文意並非涉及其上訴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須以與根據第12條解釋對女皇陛下的提述的相同方式,予以解釋。
5. 對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的提述,須─
          (a) 在猶如“皇家”一詞已被刪去的情況下理解;及
          (b) 理解為提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應政府機構。
    6. 對殖民地香港(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而對殖民地香港的邊界的提述,須解釋為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所指明的邊界的提述。
    7. 對香港最高法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提述。
    8. 對香港上訴法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提述。
    9. 對香港高等法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提述。
    10. 對地方法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區域法院的提述。
    11. 對香港總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須解釋為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提述。
    12. 對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提述。
    13. 對上訴法院大法官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的提述。
    14. 對高等法院大法官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提述。
    15. 在任何法律中文文本中對立法局、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或該等機關的人員的提述,須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解釋。
    16. 在任何法律中對立法局的提述,須視情況要求,解釋為包括對臨時立法會的提述。
    17.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述。
    18. 對大陸、台灣、香港或澳門的提述(不論是單獨提述或同時提述),須解釋為對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組成部分的大陸、台灣、香港或澳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提述。
    19. 對外國(或相類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提述,或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提述,視乎有關法律的內容而定。
    20. 對外國人或外藉人士(或相類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士的提述。
    21. 任何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及繼位人的權利的條文,須解釋為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根據《基本》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2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表適用。”。
引用:
原帖由 Rager 於 29-6-2008 23:23 發表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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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39 發表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條: ...
g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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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39 發表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條: ...
yes..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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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唔係應該以條例不合時宜為由而廢除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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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時宜?
點會?

就咁以Cap.200 S3(b)同(c)兩條黎睇,
回歸之後再改埋稱號,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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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gd1893 於 30-6-2008 16:01 發表
不合時宜?
點會?

就咁以Cap.200 S3(b)同(c)兩條黎睇,
回歸之後再改埋稱號,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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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咁講。

x x x

係香港回歸條例既「詳題」入面,
其實已經寫得好清楚佢既立法原意。

就係為左延續適用於特區既殖民地法例,
而將一切不適用於特區法例既字詞,由呢條法例一次過去修訂,
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同埋不必要既訴訟。

值得留意既係,香港回歸條例,原則上並唔係2601章黎既...
比2601呢個章號佢,純粹係為左方便個系統既使用遮。
引用:
原帖由 Rager 於 30-6-2008 16:07 發表

原來係咁
者Cap. 2601 S7/S16係將女皇等等的稱號改番做回歸後適用?
好似HM改做PRC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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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的帖子

講多無謂睇下把劍刻住セ香港紀律部隊班帶隊高官把劍刻住E"R點解呢?

[ 本帖最後由 mswong 於 2-7-2008 03:00 編輯 ]
尊重人格, 請勿抄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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