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係 ....
第60G章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 附表1 戰略物品 (29 January 2015)
ML13 以下的裝甲或防護裝備、構造及零件;
(a) 以下的裝甲板:
(1) 製造至符合軍事標準或規格的;或
(2) 適合作軍事用途的;
注意︰
至於護身裝甲板,參閱項目ML13(d)(2)。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
(b) 特別設計以對軍事系統提供彈道防護的金屬或非金屬物料組合物或結構物,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c)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按照相若的國家標準而製造的頭盔,以及為該等頭盔特別設計的組件(即頭盔外殼、襯墊及護墊);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d) 以下的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及其零件:
(1) 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或相等要求而製造的軟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註釋:
就項目ML13(d)(1)而言,軍事標準或規格,最低限度包括碎片防護的規格。
(2) 提供相等於或高於第III級(NIJ 0101.06,2008年7月)或相等的國家標準的彈道防護的硬護身裝甲板;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
註釋:
1. 項目ML13(b)包括特別設計用以形成爆炸反應裝甲或建造軍事掩體的物料。
2. 項目ML13(c)不包括既沒有裝備任何一種配件裝置,亦未經改裝或設計以配合任何一種配件裝置的傳統鋼盔。
3. 項目ML13(c)及(d)不包括由使用者隨身攜帶作其個人防護用途的頭盔、護身裝甲或防護衣物。
4. 就只有專為爆炸品處理人員而特別設計的頭盔而言,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頭盔才包括在項目ML13之中。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樓主講嗰頂頭盔應該都唔得, 因為屬於 ML13c 嘅物資種類。除非佢唔係"按照軍事標準或規格"製做或只係“由使用者隨身攜帶作其個人防護用途的頭盔”( 其實呢句點解 ? ), 有冇 Kevlar 唔係關鍵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9-3-2016 19: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