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一 條 文下 一 條 文English 過 去 版 本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7 條文標題: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5年第21號第3條修訂;由1984年第2號第2條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48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