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醫不好,不一定是醫生的錯。手術後出現併發症也不一定是醫生的疏忽。那麼,怎樣才構成「醫療失當」(medical negligence)呢?從法律的角度,須符合三個條件,醫療失當的罪名才能成立:
首先,醫生對該病人有醫療的責任;
第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不達水平;
第三,病人因此受到傷害而蒙受損失。
第一點及第三點較易明白,但是達不達水平如何釐定?
要判斷醫生有沒有專業失當,提供的服務是否達到水平,標準是和同儕們比較。若果一般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醫生遇上相似的情况都會同樣處理,就算治療效果不如理想,都不構成疏忽,不能入罪,不獲賠償。家庭科醫生以家庭科醫生的標準為依據。外科醫生依外科的標準。但若家庭科醫生為病人施手術,除非是十萬火急的搶救,仍要以外科的標準為依歸。
法官和陪審員都不是醫生。醫務委員會有業外人士參與,醫生委員也不一定是有關案件的專科。要釐定涉案醫生提供的服務是否達到專業水平,要靠專家證人的意見。控辯雙方都可聘請有關科目的專科醫生,查閱病歷,分析病情,提供權威和公允的意見。
專家證人寫報告及作供時要謹記,所謂水平是一般的專業水平,是合格的水平,不是業內頂尖高手的水準。醫療科技一日千里,專家要以事發當時的認知硂科技和指引為依據,不能考慮案發後醫療的發展。還有,病情𥧌迴路轉,醫生的臨床判斷只能憑當時所能掌握的資料。事故發生後,「事後孔明」容易得多!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125/1901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