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ealsman 於 11-5-2017 20:23 發表
one is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基本法基石離架喎
市民及法律賦予警隊權力
疑犯係審訊前警署拘留室可以自鎰 對疑犯受害人都唔公平
議員傳媒甚至市民作為第四權都有權監察政府運作
死無對證何來事實 徐步 ...
監察?如果發生了任何事,跳出來發出主觀幻想或感想再要求交待就叫監察,那就是監察了。
這種行動直至甚麼時候? 就是到沒人再比LIKE 之時即停止。
之前香港每件「大事」都是這樣結束的。
正如FB 時代,看完標題比個LIKE 或DISLIKE 之後FORWARD,就已經是關心社會了,多關心社會才不會做港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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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11-5-2017 21:4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