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9-7-2013 08:21 PM 發表
先假設2點:
A. 假設被告的槍是購自X先生
B. 假設所有買賣都以標價成交
那意味被告是額外搞了一套上身, 買了一個新彈匣, 及把槍修理好. 到決定出售時, 又再把成本轉嫁到下一手買家(樓主).
1.成個假設前提必須證明被告賣比樓主的FPG是X先生那把。(被告向X先生買了FPG ≠ 被告賣比樓主是同一支)
2.就算證明到是同一支,就算證明樓主買ニ手(三手,四手,五手)FPG,都無法證告被告的賣槍帖
飛開賣槍帖
1.樓主無法證明被告應允會比維修費
-被告無出離CGF講過,自辯都費事
-被告WATAPPS對話無講過(他直情無出聲回應)
-只有樓主講被告有講過
3.所有被告口講嘅野,無證據(字都無)
基本上被告可以厚面皮/可能厚面皮或理直氣壯上離CGF寫三個字
"無講過"
樓主全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