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tarfox 於 9-3-2012 08:51 PM 發表
講開又講,之前有個阿伯在將軍澳被童黨伏擊打劫,阿伯用摺刀反擊刺傷兩個飛仔,
,警方跟血路拉人, 吾知個阿伯有否被追究!?
根據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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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明他有法定權力持有該武器,則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的刑罰。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我個人覺得正常劫案犯人冇武器的話通常都會陏手陏腳,一個普通呀伯點會夠幾個後生仔打
佢係為左保護自己o既人生安全(正路人地打劫你唔比野人,人地正路都會陏手陏腳再拎你d野啦)同埋財物唔比人搶走,先用把摺刀去自衛
呀伯已經有用把刀o既合理利由
但最後都要法庭相信呀伯係迫不得已而出手自衛同情有可原,先有機會係判無罪。
以上只係個人意見,不可作準及有錯請各位師兄幫助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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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lan512 於 11-3-2012 02:3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