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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展警棍原來係合法??(p.3#42 更新)

  紅字部份零分重作。

1. 唔識唔係問題,可以自己上網查,都可以問人,但法律問題可唔可以吹少陣水?
我從來未見過有香港法例 / 普通法地區案例話 「攻擊性武器」既定義係睇size既。

3. 無提就等於無? 唔怪得八萬五政策無啦啦唔見左喇。
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9-3-2012 23:05 發表

1. 萬用刀太細把, 唔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
2. 阿伯把萬用刀主要用途不是自衛/攻擊人
3. 新聞最後都無提佢比人告, 所以應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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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10-3-2012 01:04 發表
  紅字部份零分重作。

1. 唔識唔係問題,可以自己上網查,都可以問人,但法律問題可唔可以吹少陣水?
我從來未見過有香港法例 / 普通法地區案例話 「攻擊性武器」既定義係睇size既。

3. 無提就等於無? 唔怪 ...
請勿見怪
乜之前唔係話8吋?
你估阿伯比人告,生果報之類會唔會唔講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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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咁叻篤人錯處不如你講埋正確答案
唔好淨係識批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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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01:23 發表

請勿見怪
乜之前唔係話8吋?
你估阿伯比人告,生果報之類會唔會唔講丫拿
(路過搭訕)
根本就唔關尺寸既問題事
一枝筆如果你攞黎插人都係攻擊性武器

[ 本帖最後由 衰人 於 10-3-2012 01:46 編輯 ]
[永遠不忘 R.I.P 1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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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01:30 發表
老師,你咁叻篤人錯處不如你講埋正確答案
唔好淨係識批評人
佢又批得你o岩喎....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12D56A?OpenDocument
引用: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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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單問一問先
軍刀短過/長過8吋果條係咩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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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12:19 發表
搭單問一問先
軍刀短過/長過8吋果條係咩法例?
8吋無聽過。。。。刀刃計四英吋(約100mm)長就聽過。。。。不過我諗唔到一個理由比自己去挑戰法律。。。。話我回塘又好。。。。縮沙又好。。。。莫薑又好。。。。刀係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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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2012-3-10 12:19 發表
搭單問一問先
軍刀短過/長過8吋果條係咩法例?
咩係軍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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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抱歉,我未聽過咩八寸唔八寸呢個標準。

2. 東太蘋報導既所謂新聞我真係不願置評。
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01:23 發表

請勿見怪
乜之前唔係話8吋?
你估阿伯比人告,生果報之類會唔會唔講丫拿
我唔係老師,都唔係你老師,
就算係我都唔會逐匙更咁餵入你口,
因為我相信你應該超過三歲喇。

法律意見正常係要收錢既,
咁橋我無打算選議員,
所以我唔打算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建議你上「律政司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用「攻擊性武器」做關鍵詞搵下先,
花小小時間慢慢睇下,
有野唔明再問,睇下CGF其他網友幫唔幫到你喇。

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01:30 發表
老師,你咁叻篤人錯處不如你講埋正確答案
唔好淨係識批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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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h333233 於 10-3-2012 01:23 AM 發表

請勿見怪
乜之前唔係話8吋?
你估阿伯比人告,生果報之類會唔會唔講丫拿
你用左果件物件去攻擊人/意圖攻擊人,果件就可以係攻擊性武器 所以如果你拎支針畜意去吉人o既話支針都會變左攻擊性武器
希望你係100米之外睇到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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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arfox 於 9-3-2012 08:51 PM 發表
講開又講,之前有個阿伯在將軍澳被童黨伏擊打劫,阿伯用摺刀反擊刺傷兩個飛仔,
,警方跟血路拉人, 吾知個阿伯有否被追究!?
根據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任何人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證明他有法定權力持有該武器,則可被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的刑罰。
第2條 《釋義》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我個人覺得正常劫案犯人冇武器的話通常都會陏手陏腳,一個普通呀伯點會夠幾個後生仔打
佢係為左保護自己o既人生安全(正路人地打劫你唔比野人,人地正路都會陏手陏腳再拎你d野啦)同埋財物唔比人搶走,先用把摺刀去自衛
呀伯已經有用把刀o既合理利由
但最後都要法庭相信呀伯係迫不得已而出手自衛同情有可原,先有機會係判無罪。
以上只係個人意見,不可作準及有錯請各位師兄幫助更正

[ 本帖最後由 alan512 於 11-3-2012 02:36 編輯 ]
希望你係100米之外睇到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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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師兄, 阿伯既事小弟只是好奇問下, 各位唔好拗啦, 免傷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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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arfox 於 12-3-2012 17:56 發表
各位師兄, 阿伯既事小弟只是好奇問下, 各位唔好拗啦, 免傷和氣!
大家都係理性討論
唔洗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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