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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極度認真-氣鎗立法討論

引用:
原帖由 sunny2014 於 22-2-2013 23:33 發表
我就咁諗

1) 玩家個人改過J或者玩過J槍要嚴捉嚴懲

2) 槍店槍場採用發牌制
槍店代客改過J
賣能夠改過J既零件
或者賣鋼珠彈、玻璃彈同airgun用既彈
一律吊銷牌照

3) airsoft玩家需要登記
唔駛話每枝都登 ...
其實2J零件無定義.....例如KJ m700 入猛將或入紅氣經已係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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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把方向放在借研究澳洲禁槍過呈中,去防止事件鬧大好過...

我同togo1997呢種黐支槍出泥ge人算係用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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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2-2-2013 23:51 發表

可能復習左小小........上過法例及安全堂經已包含改裝過2J既定義.....如果持證人仕係都要改過2J就釘牌罰錢加充公....後果自付
槍店賣槍或改良件只需出示有效安全證經已可以
其實現行法例
無論你知定唔知, 總之你支槍過J就衰硬, 大鑊!
咁上唔上堂, 有冇牌又有咩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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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唔制定一D計劃.........以香港正苦既習慣........參巧......祖國,澳州,星加坡,英國,馬來西亞做法.........咁就大家樂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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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2-2-2013 23:58 發表


其實現行法例
無論你知定唔知, 總之你支槍過J就衰硬, 大鑊!
咁上唔上堂, 有冇牌又有咩關係呢~
引用:
原帖由 Hkpolice-Psu 於 22-2-2013 22:28 發表
其實考牌真係有難度?我又唔覺wor, 綠卡白卡都大把大考啦,就算考完唔用返出來,都起碼叫做上過堂;而且發牌制係為左將汽槍擁有人規範化,無規矩不能成方圓,而且上過堂就無得抵賴唔識唔知
就係一種教育(D人知多左就唔會亂泥)& 亦無得賴唔知......上左堂再作反就變相"罪加一等"可以再罰勁D

[ 本帖最後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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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02 發表
如果唔制定一D計劃.........以香港正苦既習慣........參巧......祖國,澳州,星加坡,英國,馬來西亞做法.........咁就大家樂嘞
以香港正苦既習慣
唔到爆煲唔會出大招既

況且一向涉及氣槍既傷人案都唔多
只係近來比較熱, 報紙做下主題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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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23-2-2013 00:25 發表


以香港正苦既習慣
唔到爆煲唔會出大招既

況且一向涉及氣槍既傷人案都唔多
只係近來比較熱, 報紙做下主題JE
其實射入肉單野判佢5碌再罰5雞..........殺一警百.....就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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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個條藏有彷制槍械罪既定義係乜.............其實係咪大部份人都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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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34 發表
其實個條藏有彷制槍械罪既定義係乜.............其實係咪大部份人都會中
都好複雜GA, 條LUN條咁, 有D先決條件先會落呢條差
簡單來講, "好地地"唔會告 (係咪好易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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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23-2-2013 00:46 發表


都好複雜GA, 條LUN條咁, 有D先決條件先會落呢條差
簡單來講, "好地地"唔會告 (係咪好易明呢?)
但引用起上泥.........人人自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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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56 發表

但引用起上泥.........人人自危啊
複雜D講, 起碼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意圖
所以基本上絕大部份玩氣槍既人都唔需要多想會被人告
而告呢條罪亦要過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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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toray 於 23-2-2013 01:03 發表


複雜D講, 起碼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意圖
所以基本上絕大部份玩氣槍既人都唔需要多想會被人告
而告呢條罪亦要過律政司
thx ...咁就放心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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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3-2-2013 00:34 發表
其實個條藏有彷制槍械罪既定義係乜.............其實係咪大部份人都會中
香港法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仿製火器的管有》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
行,可處監禁7年。

(3) 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a) 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 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
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
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i) 犯罪;或
  (ii) 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4) 未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
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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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lf 於 23-2-2013 01:35 發表


香港法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仿製火器的管有》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簡單黎講

1) 除左符合2及3款形容下,擁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
2) 衰過附表中的法律或本章第1款的10年內擁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坐7碌
3) 有乜野情況唔算犯法:(a)15歲以下(b)靠佢搵食(c)有鎗但無搞搞陣卅無諗住搞搞陣卅無令他人搞搞陣卅無令他人諗住搞搞陣
4) 要律政司司長同意
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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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go1997 於 22-2-2013 23:56 發表

其實2J零件無定義.....例如KJ m700 入猛將或入紅氣經已係兩件事
我知到
但有D零件例如彈弓裝上去會有乜影響大致你係心入面有個譜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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